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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户口跟着媽媽離婚判誰?

一、夫妻離婚孩子户口跟着媽媽離婚判誰?

夫妻離婚孩子户口跟着媽媽離婚判誰?

孩子户口跟着媽媽不一定就會判給媽媽,這是會結合孩子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誰成為監護人。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二)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撫養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撫養歸歸屬的一個參考條件。

(三)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子女的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並不消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法律訴訟離婚形式確定撫養權歸屬,按照法律規定中,孩子的撫養權不是以户口來進行確定的,而是會以孩子和父母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上,這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孩子的權益,這樣才能算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