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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農村户口受害者怎樣按照城鎮標準

户口1.91W

交通事故中農村户口受害者怎樣按照城鎮標準

近年來,我國各地相繼出現因同一侵權行為致害的受害人因户籍不同而獲得的死亡賠償費相差巨大的情況,因為受害者城市户口和農村户口的不同,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間的差異很大。2003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以2011年為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065元,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為3925元,據此計算,城鄉居民死亡賠償金可相差近四倍。這條規定被視為“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根源。

“同命不同價”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於受害者城鄉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數額相距甚遠的現象,這種制度中國死亡賠償制度中一直受到質疑。

在中國目前的侵權類案件中,工傷事故案件、醫療事故案件及交通事故案件佔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傷殘、死亡賠償問題。“同命不同價”一直是公眾極為關心的話題。同樣是生命,但獲得的賠償額相差甚遠,確實很不公平,這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在司法實踐中,户籍成為判斷是否城鎮或農村居民的主要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門對户籍的分類,户籍只有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兩種,沒有“城鎮户口”這個類別。實際上,我們通常所説的非農業户口就是“城鎮户口”或“城市户口”。

一、計賠時不能簡單以户口性質來判斷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

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很多人都知道我國在交通事故賠償方面使用農村和城鎮兩個標準,但幾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錯誤地認為,這兩個標準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質來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門處理過程中,肇事者、保險公司這些“嫌麻煩”、怕“多賠”的相對方錯誤地宣傳引導(通常勸導受害者,以我國劃分了兩種標準,農村户口就只能按農村標準賠償,到法院也是輸),筆者接觸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來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結果協商按照極低的農村標準進行賠償,吃了很大的“啞巴虧”。

二、農村户口情況可以按城鎮標準計賠的情況

在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同命不同價”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06年4月3日下發 《[2005]民他字第25號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全文如下: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户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注: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發該覆函予全國各地高級法院,參照適用。 )

隨後,雲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雲南省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項第11條規定了種農村户籍按照城鎮標準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的三種情形:

(一)農村居民能夠提交其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暫住證),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具體包括:

1、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連續居住並經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户已被徵地,成為“失地農民”;

(二)農村居民在城鎮上學,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三、如何從户口本確定城鎮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別欄註明為“非農業户口”的為城鎮户口,户別欄註明為“農業户口”或者“農業家庭户”的為農村户口;

其次,現在辦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別欄註明的是居民家庭户,區別農村與城鎮户口主要以“職業欄”判定:

如果職業欄註明的是“農業勞動者”、“糧農”等為農村户口。如果職業欄註明的是“其他職業”或“無業”為城鎮户口。當然也有些職業欄未填,在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欄如註明為“未徵地農民農轉居”為農村户口,“未徵地農民農轉非”、“已徵地農民農轉非”、“未徵地轉為已徵地”等情況的,為城鎮户口。

四、哪些區域可以界定為“城鎮”?

城鎮是以非農業人口為主,具有一定規模工商業的居民點。一般而言,縣級及縣級以上機關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點,都是城鎮。

就大理地區而言,筆者認為大理市行政區域範圍應屬城鎮,各縣縣城區域、城郊結合部,以非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模式為城鎮。另外,可以以管理機關的屬性來劃分是否屬於城鎮,如基層政府是鄉鎮人民政府的非集鎮區域一般界定為農村,基層政府系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整個區域一般可以界定為城鎮。又如基層自治組織系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一般系農村,系社區自治組織一般系城鎮。當然現實狀況也有某個區域先改鄉鎮政府為街道辦事處,下面的村民委員會自治組織並未變為社區或正在準備籌建社區,以及某些地區自治組織已由村民委員會變更為社區,但管轄這一區域的基層政府仍然是鄉鎮人民政府,未變為街道辦事處,這兩種情況仍然可以認為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或者社區所轄區域為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