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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在户口所在地起訴嗎,法律依據怎樣的?

户口2.56W

我國,想要起訴的話,一定要到所對應的法院去起訴,如果沒有選對相應的起訴法院的話,那麼可能會延長相應的訴訟時間,對於離婚訴訟來説,同樣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管轄規定來進行選擇法院的,下面就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起訴離婚需要在户口所在地起訴嗎,法律依據怎樣的?

起訴離婚需要在户口所在地起訴嗎,法律依據怎樣的?

一、起訴離婚需要在户口所在地起訴嗎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訴訟離婚需要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夫妻雙方不在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管轄進行了特別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一般來説對於離婚的人可以選擇相應的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對於起訴離婚來説管轄法院的確定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規定的,所以對於不少人會問的起訴離婚需要在户口所在地起訴嗎,其實在法律上是可以在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