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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結婚需要父母的户口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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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結婚需要父母的户口本嗎?

一、雙方結婚需要父母的户口本嗎?

結婚的時候並不需要攜帶父母的户口本,只需要攜帶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本,但一般情況下户口本兒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當事人可以從户口本當中單獨拿出用於證明自己户口的那一張,但這樣很容易丟失自己的户口證明,如果自己和父母的户口是獨立的,直接拿自己的户口本就行了。

不需要父母户口本,只需要結婚證領取當事人的户口本,也就是準夫婦雙方的户口本。

內地居民需要材料:

(一)男女雙方的户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如果是集體户口需要首頁複印件並在户籍所在單位蓋章;

(二)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三)三張2寸紅底的兩人合照照片;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帶的材料:

(一) 有效的身份證及通行證;

(二)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華僑應當初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有效護照;

(二)居住過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二、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一)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上,男女雙方結婚跟父母無關,民政局所需要審核的所有的材料都是跟男女雙方自身有關的。所以,領結婚證的時候不需要考慮拿父母的户口本。而且,結婚證的辦理也不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而是直接選擇男方或者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這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