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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户籍證明是否可以領結婚證?

户口2.1W

新婚姻法 户籍證明是否可以領結婚證?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民法典》户籍證明是否可以領結婚證?

《民法典》中規定户籍證明是可以領結婚證的。根據規定,領取結婚證的材料主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沒有户口簿、身份證的也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户籍證明、臨時身份證);本人無配偶及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聲明書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另帶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3張。辦理登記手續可在男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説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為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結婚的禁止條件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禁止條件如下:

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我國《民法典》第1048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當事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領取了結婚證,而且婚後尚未治癒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但一方於婚後始患此類疾病者不在此限。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規定男女如果想要領取法律認可其關係的結婚證件,首先必須向民政局提交有關其身份信息以及關係證明的材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關户籍的户口本,但是夫妻如果因為情況特殊沒有户口本材料的可以去派出所開具户籍證明依法領取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