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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户口投靠怎麼辦理?

户口3.27W

一、殘疾人户口投靠怎麼辦理

殘疾人户口投靠怎麼辦理?

殘疾人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提出入户申請,填寫《入户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審核手續(屬證件的,可經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驗核後,提供複印件)。被批准來市隨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廳領取《準遷證》後,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辦理户口遷出手續,領取《户口遷移證》,然後再憑《準遷證》(第三聯)及《户口遷移證》、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户手續。凡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户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户。

二、投靠落户所需的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户的書面報告;

2、夫妻雙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街鎮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或計生證);

3、申請來市入户一方屬非農業人口的,須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4、屬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級醫院診斷結果證明,屬重殘的需出具市一級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5、屬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鎮政府出具的調查證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

三、投靠落户的相關規定

1、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2、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落户。

3、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定居、服兵役的,兒媳確與公婆、女婿確與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同意其投靠的,可辦理兒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遷移落户。

4、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並在集體户內落户(在部隊駐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家庭户),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户。

殘疾人户口投靠需要提交入户申請,在入户申請得到批准之後才能辦理落户手續。想要投靠的對方必須擁有所在地的户口才可以辦理投靠。並且落户手續完成之後建議儘快的去辦理身份證的變更手續,如果沒有時間的也可以等身份證過期之後再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