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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內户口遷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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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內户口遷移手續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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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內户口遷移手續和辦理需要的資料

1、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單獨遷移。
2、公民申請將户口遷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户口。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1)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
(4)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5、家庭户口、集體户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户口)的遷移應當按以下原則辦理:
(1)户口登記在非直系親屬或者朋友處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户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户;
(2)登記集體户口的公民,在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條件的,應當將户口遷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處落户;
(3)登記集體户口的公民,因工作變動需要遷移户口的,新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户的,可以將户口遷至新單位集體户落户;
(4)家庭户口除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遷至集體户落户。
(二)市外遷入
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轉了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2]142號),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記户口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為户口準遷條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並明確具體准入條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分別制定了具體的户口准入條件。
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户、投資納税等原因申報市外遷入的,應當符合遷入地户口准入條件。具體准入條件可向省轄市公安機關户政部門諮詢。
以上是江蘇省內户口遷移手續和辦理需要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