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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假戲真做時受騙方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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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常常會發生夫妻雙方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串通假離婚結果一方假戲真做的現象。那麼,在假離婚中的受騙方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離婚假戲真做時受騙方該怎麼辦呢?

離婚假戲真做時受騙方應該怎麼辦?

假離婚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逐漸湧現的一種現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共同意思,而是因串通或受對方欺詐而辦理離婚的情形。一般而言,假離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串通離婚;二是欺詐離婚。

串通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等。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後置原先的約定於不顧,不願意復婚或者與他人結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有的只是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在財產可能作出犧牲,有的則既為達到離婚目的,又把全部或絕大部分財產騙到手。

現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修訂後,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也即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由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係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後果,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之規定,婚姻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虛假調解離婚的,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自己真實願意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要求撤銷。但還須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離婚後又與他人結婚的,那麼對於離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銷,否則有可能使另一方當事人構成重婚。而只能在財產上要求重新審理。

為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通謀離婚或被欺詐離婚的,在婚姻關係上無法再恢復,但在財產分割上,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係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之規定要求重新分割。但若沒有證據證明在簽訂財產分割時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的,則其請求將會被駁回。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假離婚最大的風險就是對方假戲真做,所以小編在此提醒大家:離婚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