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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產假新規定

產假1.5W
廈門產假新規定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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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晚育的產假具體規定

根據《福建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懷孕女職工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符合計劃生育的企業女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產假生育津貼(工資)標準: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為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為女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