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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規定臨時工有產假嗎

產假1.4W

一、根據現行規定臨時工有產假嗎?

根據現行規定臨時工有產假嗎

現行法律並沒有臨時工這一稱謂,也就是説,已無臨時工的提法和法律依據,大多數公司和臨時工建立時勞務關係,如果是勞務關係,一般是無法休產假的,公司也可以在職工懷孕期間予以辭退。勞務關係的特徵包括了以下: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3、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

二、對女職工懷孕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沒有義務給勞務工購買各種社會保險的,所以勞務工通常也無法領取生育津貼。如果勞務工懷孕,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予以辭退,只有在穩定的勞動關係中,員工才能享受產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