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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民事起訴狀

解除同居關係民事起訴狀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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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必須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原被告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二、是訴訟請求,如請求判決離婚、子女由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三、是起訴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原告為什麼想要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