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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的司法認定

事實婚姻的司法認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方能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未按《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的司法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