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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與他人同居離婚起訴狀

一方與他人同居離婚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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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與他人同居能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裏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一方與他人通*、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感情關係融洽,感情尚未破裂的,對方諒解,應着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係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則應會在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的,一般應准予離婚。“第19條規定:“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厭舊的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