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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離婚協議帶什麼手續

離婚協議書是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處理意見。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更改,要分兩種情況:

改離婚協議帶什麼手續

(一)辦理離婚登記前

夫妻一般是在簽訂完畢離婚協議書以後,才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時,不僅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而且必須雙方親自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書只有在辦理了登記離婚後才生效。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前,由於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雙方經協商就可以變更。

(二)辦理離婚登記後

如果夫妻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離婚協議書便生效了。當事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不能隨意不遵守。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如果法院經審理查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此外,離婚後如果雙方能夠達成有關子女和財產的新的約定,可以就這部分內容簽訂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