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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遇怎麼判離婚

對於離婚案件,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唯一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在配偶一方有過錯造成婚姻破裂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有過錯的配偶。所以婚姻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可以向有外遇的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是隻能向有外遇的一方(其本人)提出賠償,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要是發現一方和別人同居的話,此時一方的行為構成過錯,若能夠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話,那麼起訴到法院也是會准予離婚的。當然與別人同居的行為也構成了《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的法定過錯行為,此時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

有外遇怎麼判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