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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規定管轄

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規定管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