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才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及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和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及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一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裏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以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及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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