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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結婚是否可撤銷

目前存有爭議。但大部分認為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銷。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雖然僅規定受脅迫登記結婚的,才可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但是,對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申請人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由法院來審查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

冒名結婚是否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