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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對方不給扶養費可不可以不給他探視權

離婚了對方不給扶養費可不可以不給他探視權
律師解析:支付撫養費是義務,探視權是權利,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探視權是法律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離婚後享有的經常性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其目的是為了使子女在父母離異後也能同時享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法定事由只有一個,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與是否給付撫養費、撫養費數額並無直接關係。
對不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訴訟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不能因為沒有給撫養費就剝奪對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民法典》第1086條第2款規定: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民法典》第1086條第3款規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如果對方不給付撫養費,可以起訴要求其支付,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2款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3款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