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撫養費可否探視孩子
子女撫養2.55W
探視權(也就是探望權,兩者是相同概念)。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約定,或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遵循一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看望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子女,或將子女短暫接回共同生活的權利。法院在判決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時,主要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為原則的,當然也會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更是明確地規定了,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抽出一定的時間陪伴子女,不僅是物質上,在精神上也應該照顧到子女的健康發展。不給撫養費並不是中止探視權的條件之一,如果不給撫養費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與探視權並無關係。中止探視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
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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