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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户口後悔了可以撤銷嗎

可以。户口遷移可以撤銷,撤銷的程序如下:
1、到户口遷移證遷入地派出所説明情況,然後申請出具未落户證明(加蓋派出所户口專用章);
2、向原户口遷出地公安機關户政管理部門申請重新入户,恢復原户籍。
申請恢復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復原户籍申請書;
(2)報到證、身份證、畢業證書;
(3)原户口遷移證;
(4)遷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證明(加蓋派出所户口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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