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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入條件

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在遷入地需要有房,就是需要有房產證原件或者土地使用證等,能證明有合法住所的證件。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户口遷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