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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怎麼辦理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5、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6、户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到遷入地派出所入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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