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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開户籍證明規定

2018年開户籍證明規定:
户籍證明,一般是指集體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資料時,憑本人身份證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可打印户籍證明。法定的户籍證明是指公民的身份證和户口本。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局已經不開户籍證明了,可以直接用居民身份證、户口簿來代替。
法律依據:
《户籍法》
第9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或定居的居民,在出生後或定居時應由申報義務人,及時向出生地或定居地的户籍登記機關申請户籍初始登記,取得户籍。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户籍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及時受理。居民一經取得户籍,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
第10條,居民户籍初始登記後,應由登記機關發給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居民合法身份的證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不同區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居民身份證應記載居民户籍初始登記的主要項目,換領或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增加户籍補充登記的項目。5週歲以下的居民身份證可以不登記照片項目。居民身份證的所有項目內容必須與户籍登記的項目內容一致。
製作和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執行。

2018年開户籍證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