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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補助標準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第二條、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羣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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