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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證生的孩子判給誰但孩子媽媽嫁人了

父母雙方就子女隨誰生活達成協議,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按雙方的協議來處理。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來輪流撫養子女。
如雙方達不成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親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下落不明,或者母親生活狀況不適宜撫養子女等情況。)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沒領證生的孩子判給誰但孩子媽媽嫁人了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