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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如下: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一)要求生父母對其撫養教育的權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未成年的、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的權利;

(二)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護的權利;

(三)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等。

對於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法定繼承順序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