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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才屬於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

怎麼才屬於婚前財產

我們一般可以認為,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還有,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司法實踐中,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遠遠要比想象中的複雜。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訴訟,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應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那麼法院一般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為此,關於婚前財產證據的蒐集、證明,當事人有必要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協助,否則難免會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