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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的退休費屬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領取的養老金,那麼屬於應當歸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但若是離婚前還未到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則之後應領取的養老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前的退休費屬共同財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