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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能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嗎

夫妻能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嗎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財產進行約定,即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這樣一來就面臨着一個新的矛盾,財產是歸各自所有了,但是家庭的正常開支怎麼辦?總不會雙方都捨不得往外拿錢吧?真要是都捨不得的話,家庭恐怕就難以維持了。因此總會有一方在照顧家庭方面會貢獻大一些,比如對老人的照顧,對孩子的照顧,對吃穿住行,或者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等方面,這樣一來在離婚時如果仍然按照原來的財產約定來分割的話,似乎就不很公平了。
因此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是有權向另一方主張離婚補償的。然而這時的補償是由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必須是在雙方約定了財產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否則就不能適用該條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標籤:夫妻 財產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