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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增值部分是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係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採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採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後財產增值部分是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