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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認定夫妻共同的房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要怎樣認定夫妻共同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