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夫妻可以在結婚後對於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但是在離婚時是否有效,則不可一概而論:
首先,原則上協議中對於限制人身權利的部分、違反法定權利的部分無效。
例如約定了“如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雙方就必須離婚”的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是無效的。在比如“如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自動喪失監護權”因排除了另一方監護的權利也是無效的。
但是,“如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在離婚時淨身出户”類似關於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因為這種協議一般作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在約定條件發生時,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同時,雙方在財產協議中關於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通常僅對雙方有效,對債權人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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