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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再婚夫妻共同財產

再婚夫妻有下列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其中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規定是一方的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6、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以結婚的時間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
7、結婚登記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8、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哪些屬於再婚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