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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離婚房產新規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六條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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