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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週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也就是説,總承包人違反法律規定將工程承包給他人,或者是承包給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就屬於是建築違法分包。

標籤:分包 認定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