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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與履行保證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投標保證金與履行保證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區別:
1.提交主體
投標保證金由所有投標人提交;
履約保證金僅由中標人提交。
2.保證金的期限:
投標保證金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期限內提交,一般在投標同時提交;
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
投標保證金返還時間為簽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約保證時的第28天;
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工程經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
3.後果:
沒有按照招標文件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所提供的投標保證金有瑕疵的,按廢標處理;
提交投標保證金但違反下述方投標保證金的兩種情況之一,沒收投標保證金;
沒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將失去訂立合同的資格,並沒收投標保證金。
提交履約保證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約定沒收保證金,並不以此為限;
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須向提交方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並不以此為限。
4.目的:
投標保證金的目的有二:
其一,投標人在有效期內不能撤回其投標文件;
一旦中標,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合同。
履約保證金的目的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和工期條
款履行合同。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