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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關於履約保證金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按招標文件約定方式,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作為中標合同生效條件之一。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5條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由於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於履行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