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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的規範和完善

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的規範和完善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但是我國目前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規範、完善,本文為大家帶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測算辦法,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等沒有明確規定。由於立法滯後,政府引導、監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國建築領域有關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呈現一定程度混亂狀況。發包人、承包人為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從各自利益出發,導致履約保證金的表現五花八門,尤其是處於建築市場弱勢地位的建築企業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規的這一疏漏給建築企業增添不少煩惱和負擔。履約保證金已經成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突出問題之一。

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的規範和完善:

我們認為,應當從公平、公正,權利義務相一致等原則,來規範和完善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合同目的的實現。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規範和完善履約保證金:

1、完善立法。雖然《擔保法》、《建築法》、《合同法》等法律對履約保證金也作出了一些規定,但鑑於建設工程方面的行業特殊性,還必須建立符合建築業和工程建設特點的配套法規,使得工程履約保證金的運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比如對履約保證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額比例、大小等做出規定。

近日,我們注意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已經公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五十五條:“[履約擔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是銀行保函、轉賬支票、銀行匯票等。履約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百分之十。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但中標人能夠合理説明理由並提供證明材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適當提高履約擔保,但最高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百分之十五。”

2、建議出台合同示範文本,對建設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明確其性質,履約保證金屬於物權的範疇,是一種質押擔保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中標的承包人直接支付現金,另一種形式是由中標的承包人提供招標人同意接受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3、應制定並落實履約保證金的具體管理細則,特別是向招標方提交現金時,對履約保證金的詳細管理辦法十分重要,不僅對承接工程的投標方是否投標產生重要影響,同時也是防止招標方將履約保證金充作工程款或挪作他用的重要保證。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確定履約保證金的管理機構,應該由信譽好,與招投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金融機構、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管理,絕不能由建設單位、總承包商、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管理,也不能由他們的上級進行管理,以提升承包人對履約保證金管理的安全感。

4、違約的處理問題必須經合同當事人各方一致認可,或者經過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才能執行,這也是履約保證金制度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

綜上,建設工程履約保證金的規範和完善的方法有:完善立法;建議出台合同示範文本;應制定並落實履約保證金的具體管理細則;違約的處理問題必須經合同當事人各方一致認可。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