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合同簽訂後多少時間備案?
一、在施工合同簽訂後多少時間備案?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已經取消了施工合同備案的規定,因此目前施工合同是不需要備案的,也就不存在施工合同簽訂後多久備案的問題。
在最新修訂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中,刪除了“(八)推行合同備案制度。合同雙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要及時簽訂變更協議並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在解決合同爭議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為依據。”意味着正式取消建設工程合同備案這一項規定。
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1、仔細閲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閲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3、關於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恆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説: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説。無論採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範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
根據我國目前最新的相關規定,已經刪除了關於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規定,也就意味着以後建設工程合同不用再進行備案。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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