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工程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②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⑤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②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③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四、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建築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的解除大體上可以分為四種類型,一種是因為違反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直接導致工程合同無效,從而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當然,如果工程當事人經過協商並且達成了一致的,那麼也是可以解除工程合同。除此之外,不管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對工程合同都享有解除權。但是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那麼可以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要求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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