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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有哪些

一、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有哪些?

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有哪些

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有以下幾種

(一)簽訂在中標之前的“陰合同”

招標人在招、投標之前,與潛在的投標人就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要求潛在的投標人對工程價款、付款條件、墊資、讓利等做出書面承諾;有的已選定了施工者,並簽訂了包括工程價款、墊資等內容的協議書;甚至有的在實行招標投標之前施工者就已進場施工。當設定了投標條件或圈定中標人之後,建設方再按照政府部門的監管要求舉行招、投標,簽訂用於備案的合同。

招標人在招標之前與施工方簽訂的協議書,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諾書,與中標後簽訂的備案合同肯定會有實質差異,否則雙方不至於如此大費周章。這一行為實質是規避建設工程招、投標,逃避政府監管,屬虛假招、投標,不僅違反招標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也對其他投標人而言,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簽訂在中標之後的 “陰合同”

絕大部分的“陰合同”是簽訂在中標之前,但仍會有大量“陰合同”也會簽訂在中標之後。根據招標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雙方簽訂一份備案的合同,事後根據雙方協商又對備案合同進行實質性內容的更改,簽訂實際履行的補充協議。

現實中部分情況下是建設方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訂立與招、投標文件、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如工程款的結算,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等。但有時施工者反過來會處於優勢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計中標取得項目後,利用建設方工期緊等不利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對招、投標文件、中標結果進行修改。於是雙方在簽訂合法的“陽合同”之後,又另行簽訂“陰合同”。還有些時候招標人和中標人為了共同的利益,對原合同進行實質性內容的修改。

同時,也可能存在個別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倒籤的形式,將本簽訂在招投標之前的合同通過倒籤合同簽訂時間,從而在表面上看是在招投標之後雙方達成了補充協議,對招投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但該種情形實質上應歸於“陰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前的類型。

(三)同時簽訂的“陰陽合同”

即雙方依照招標、投標文件形成的條款內容簽訂一份建設施工合同用於備案,而又同時在私下籤訂一份與備案合同的實質內容有差異的合同用作實際履行,這兩份實質內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簽訂且難以確定先後順序。該種情形下,也無外乎,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就已經達成合同實質性內容的“默契”或者簽訂之後就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調整。雖然形式上是同時簽訂,但絕大部分情況是雙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應歸結為“陰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前的類型。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陰陽合同的效力

(一)“陰合同”、“陽合同”均無效的情形

1、“陰合同”,不管簽訂在中標之前陽合同、簽訂在中標之後或者簽訂在中標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1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即這些情況下,無論是“陰合同”,還是“陽合同”,都應以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相關合同為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二)“陽合同”部分條款有效的情形

雖然《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我們不難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開發商與施工企業在招投標手續方面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則一般認定經過備案的“陽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內容部分是有效的,按備案合同的約定確定工程價款等問題。而對於雙方當事人就相同工程內容另行簽訂的未備案的協議一般則不應予以認定。

同時根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依據“陽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方式,並不認為是對整體“陽合同”效力的認可。

(三)“陰合同”特定條件下有效的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46條雖然規定了不得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同時從“最高院解釋”第19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最高院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以上就是對施工合同備案陰陽合同的類別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施工合同當中的陰陽合同的一方若有欺詐的行為,或者損害了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利益,則會失去法律效應,不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並且陰陽合同有效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