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違約糾紛怎麼起訴?
一、工程合同違約糾紛怎麼起訴?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向施工行為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違約起訴的一般流程:
1、首先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後,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後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開完庭後便等待領取判決,最後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證明對方合同違約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
在買賣合同中,如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證據的保存:
1、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並採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
3、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拍照。
4、對產品質量交由雙方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並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證。
5、雙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後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質檢。
三、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施工合同具體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無論是何種合同的違約,違約的一方都是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因此我們需要在平時就注意和了解相關的合同違約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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