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中標後籤合同時的壓價行為
工程經過招標,施工單位中標後進場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建設單位又強行提出二次壓價,施工單位不予認可,雙方未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後進行施工,工程主體已近封頂,建設單位亦按照約定按施工單位已完工程量進行付款。由於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未辦證,工程不能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在此種情況下,該施工單位應該採取什麼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收集的證據包括幾類?
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繼續施工,同時與建設單位協商按照投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的規定補充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雙方仍不能就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達成意見,則施工單位應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結付工程款,然後撤場。如果雙方補充簽訂了書面的建設一程施工合同,則要求建設單位補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施工單位方可繼續施工。因為如果沒有提供相應資料,工程無法竣工驗收,工程款也難以結算。如果施工單位想繼續施工,則施工單位應收集好每個月的月報表及建設單位的批覆、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設計變更等簽證及索賠文件。
如果建設單位對月度報量惡意壓價,拖欠進度款,則月度進度款利息如何計算?
施工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主張拖欠進度款的利息,進度款利息的時間起算點從進度款應付時間屆滿第二天起計算,由於當事人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具體要看當事人在投標文件中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投標文件中沒有約定,則施工單位可以按照建設部、國家工程局發佈和推薦使用的《施工合同文本》的規定來主張,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行業慣例進行解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的規定屬於工程慣例,其通用條款第7款規定:“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第26.2款規定:“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第26.3款規定:“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一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也就是説,應從建設單位批覆施工單位提交的月報表的第15天開始計算逾期付款的進度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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