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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怎樣的?

山西省是中國著名的煤炭大省,那麼礦井不可避免的很多,無可厚非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適用於全國,但每個省都會根據自己省的實際情況來調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小編為各位整理了山西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希望能有所幫助。

山西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怎樣的?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務方均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質量責任。

第六條 發包方應配備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未配備質量管理人員的,應委託建設監理單位進行質量管理,並在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和委託監理合同中明確質量責任。

第七條 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資料、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合同約定,並附有相應的合格證件。

第八條 發包方應對承包方採購的材料、設備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第九條 建設開發單位組織建設的建築工程,由開發單位承擔發包方的質量責任;開發單位出售的商品房應出示質量監督機構核發的工程質量合格證明並向用户提供使用、保養和維護説明。開發單位應按規定履行其保修義務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設計文件審核會簽制度。勘察設計文件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圖紙中對選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通用設備,應註明其產品規格、型號、性能和質量指標,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對大中型建築工程、超高層建築以及採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十一條 實行分包的建築工程,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發包方負責;施工必須依據勘察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和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建立質量責任制度。施工單位所承建的工程,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築工程的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建築安裝工程在交工驗收前,必須經負責該項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核定質量等級,未經核定或核定質量為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質量不合格的,應當翻修或返工重建,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實行保修,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保修的工程質量應當經負責該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認可。

第十五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預製構配件及其他建築工業產品,應進行質量複檢。無出廠合格證或經複檢不合格的,不準安裝或使用。

第十六條 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必須具備與其資質相適應的檢測能力與條件,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承擔檢測任務,並對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第三章 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質量監督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建設項目和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民用建設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投資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三)其他建設項目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建築工程量監督機構受同級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對建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各類專業質量監督機構,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按規定範圍從事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發包方在工程開工前必須持施工合同按規定到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登記,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質量檢驗測試單位須按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資質,在審定的資質範圍內從事檢驗測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交納監督費。

第二十二條 提倡社會各界對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質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三十日之內給予答覆。

第四章 保修和賠償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程按以下規定期限進行保修,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一)民用建築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三年;

(二)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六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或供冷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按規定或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監理和使用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責任方承擔其保修費用。

建築工程的保修由發包方會同承包方組織實施。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按以下規定予以罰款:

(一)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可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委託無資質證書的承包單位或委託沒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承包單位越級承包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提供的圖紙、資料、材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未經核定質量等級或質量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開發單位開發經營的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可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事故、留下質量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返工、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降低或取消資質的處罰,可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其返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件,可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進行施工的;

(二)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未核定質量等級而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質量試驗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或偽造檢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所收檢測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測資格;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不按規定範圍實施監督,不按規定交納監督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監督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係到建房,房屋設計很多方面,其中也有對建築工程的承包一方,發起一方和中介方的規定。如果大家對這方面還有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