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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法律規範有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規範有哪些?

我國是一個建築大國,若建築工程的質量存在瑕疵,不僅當地的經濟發展會受到影響,民事主體的生命安全、財產權益也有可能會受到侵害,故而建築行業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法律規範,制定了一些限制工程質量的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

一、建設工程質量法律規範有哪些?

1、《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築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台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範,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和火災報警標誌,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誌。

主要有建築法、合同法以及房屋質量的保修辦法等,雖然工程的質量是工程存在的意義,但是民事主體的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在施工過程中,不能為了達到質量要求,就要求建築工人,實施會侵害其生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