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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質量評定規程驗收中需要注意什麼?

水利工程一般都是外包進行建造,而且建造之前開發商會與工程承包商簽訂合同固定工程何時完成以及何時驗收,而在驗收的過程中水利工程質量評定規程驗收需要注意什麼呢?小編根據這一問題為大家整理出相應的答案,請大家來進行閲讀一下吧。

水利工程質量評定規程驗收中需要注意什麼?

一、水利工程質量評定規程驗收中需要注意什麼?

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塗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二、相關法律知識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一)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四)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水利工程無論是進行新建還是擴建甚至是改建都需要由配套的質量監督機構來進行監督,而如果此時發生了問題一定要第一時間的上報有關的管理單位,並且及時的配合調查與搶救傷員等等,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