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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被拖欠工程款都有哪些法律法規保護

在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相當嚴重,尤其是近幾年,建築工程項目比較多,相關糾紛也就比較常見了。建築施工企業作為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法律法規對其都有哪些保護呢?本站小編帶你一起了解一下,尤其需要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加強學習並具體應用。

施工企業被拖欠工程款都有哪些法律法規保護

1、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築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覆》,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也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時間限制及優先權的具體範圍。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示範文本之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確認後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假如發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在於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築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

同時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一)建築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築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説“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以上是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釋對於建築工程施工單位被拖欠工程款所做的法律保護,但並不是全部內容。閲讀完本文後,我們可以看到,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存在有很多規定是對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相當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每一個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關注的。看完本文後,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台,我們定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