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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給誰

一般來説,工程款給予的對象是有權就工程款拖欠問題提出訴訟的主體人物。
(一)工程轉包的訴訟主體
1、轉包後發生拖欠工程款糾紛的處理:實際施工人列為原告;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給實際施工人後,發生質量糾紛處理:發包人是原告;
(二)工程掛靠的訴訟主體
以實際施工人、被掛靠單位為共同原告,若被掛靠單位不願起訴的,實際施上人可單獨起訴;
(三)合作建設、聯合承包的訴訟主體
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或合作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則其他聯合方或合作方應列為本案共同原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工程款是給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