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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價程序不規範險些多付200萬元工程款

案情簡述

審價程序不規範險些多付200萬元工程款

某縣煙草公司職工集資建設宿舍樓三座,由煙草公司統一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手續,分別與乙、丙兩家建築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按不能支付部分每日2%支付違約金給承包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履行過程中,煙草公司先後支付乙建築公司工程款748萬元。 工程竣工後,乙建築公司向煙草公司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工程價款1150餘萬元,煙草公司應其要求出具收到證明。煙草公司隨即委託該縣建設局下屬招標代理公司(不具有工程造價審計資質)進行審價,因價格懸殊較大,煙草公司不同意建築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進而委託專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進行審計。因種種原因,在長達一年時間內未能完成最終審計。 乙建築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403萬元(以其提交的決算價款為依據進行結算)並自煙草公司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9天起支付違約金(按不能支付部分每日2%支付違約金)和拖欠工程款利息(按信用卡逾期還款利率)。煙草公司開始試圖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但乙建築公司勝券在握拒絕調解。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律師接到委託後在立即全面蒐集資料,在一份不起眼的鑰匙交接收條上尋找到對煙草公司有利的證據,乙建築公司在移交鑰匙時同意必須在3個月內完成審計。但其極力拖延、不配合設計導致到起訴時審計仍未完成。律師還發現,煙草公司的三座宿舍樓分別由乙丙兩家建築公司承建,但項目經理確實丙公司的。同樣由於審計未能完成,在乙建築公司的唆使下,丙公司也起訴了煙草公司。 律師制定了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訴訟策略:鑑於丙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較少,審計事項爭議不大,對丙公司採取調解、讓步,優先支付工程款,換取丙公司的項目經理配合審計。對態度強硬的乙公司則強力抗辯、寸步不讓。律師關於雙方後來達成審計補充協議,結算價應以審計結論為依據、審計遲延的責任在於建築公司的主張得到法院的認可。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支付乙建築公司工程款207萬元。 乙建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後又申請再審,最終維持一審判決結果。